流量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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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太珂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70-87,共18页Journal of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基  金: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流量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编号:GJ2021C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确立刑法对流量造假行为规制的立场,且明确区分流量造假的行为类型,是刑法有效介入并规制此类行为的前提。流量造假行为包括流量造假的帮助行为、手段行为及目的行为。流量造假的帮助行为主要涉及技术支持、信息提供及平台帮助;手段行为包括利用信息手段操纵流量和利用侵入性技术手段造假;获取财产利益和不正当竞争优势,则是流量造假行为追求的主要目的。鉴于不同形态的流量造假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尽相同,仅仅依赖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已不足以有效规制流量造假行为。因此,需综合运用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犯罪、财产犯罪及人身犯罪的刑法条款,以实现对流量造假行为的有效法律规制。

关 键 词:流量造假 帮助行为 目的行为 犯罪竞合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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