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基层应急慈善协调机制推进超大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  

Establishing an Emergency Charity Coordination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in Megac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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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菊[1] XIE Ju

机构地区:[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应急培训中心

出  处:《重庆行政》2024年第5期48-50,共3页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摘  要:应急慈善是公益慈善力量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而开展的慈善活动。由于灾难的落点常见于基层,因此,应急慈善活动的有序开展需要构建基层政府、公益慈善力量、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市民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进而应急慈善也成为超大城市基层治理板块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拼图。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2024年9月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该法增设“应急慈善”专章第八章,对政府、公益慈善组织、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参与应急响应作出相应规范^([1]),其制度安排对于构建基层应急慈善协调机制、探索超大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公益慈善组织 多元主体参与 综合性法律 城市基层治理 超大城市 法治保障 协调机制 公共卫生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D632.9[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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