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在涉外审判中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Treaties Not Yet in Force for China”in Foreign-related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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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尚聪 Song Shangco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学术交流》2024年第9期70-83,共14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访学项目(华政办〔2023〕297号);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23-1-007)。

摘  要:“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是指本身已经生效,但对我国尚未生效的条约。对于此类条约在涉外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的法院不予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的“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有的法院虽然支持适用“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但对于条约的性质认定却各不相同,存在准据法说、国际惯例说、合同条款说三种观点。合同条款说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在涉外审判中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在当事人一致在合同中援引条约,并且在该条约的适用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我国法院才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 键 词: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 准据法说 国际惯例说 合同条款说 

分 类 号:D993.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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