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关系结构要素的解释缺陷与重构  

The explanatory defects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structural elements of business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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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希韦 陈琪昇 Huang Xiwei;Chen Qisheng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北京100029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3]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北京100011

出  处:《东岳论丛》2024年第10期171-181,共11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国务院研究室课题“我国财税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研究”(项目编号:23HX16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课题“我国金融法治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QD34);2024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4-ZZ-121)。

摘  要:商事关系结构主要由主体、客体和行为要素构成。法国、德国、日本商法有商事关系结构基本要素,但三种商事关系均存在构造缺陷。客观主义商事关系存在商行为解释障碍,主观主义商事关系存在商人概念缺憾,折中主义商事关系存在循环论证。为缓释既有理论局限,产生以营业为中心建构商事关系的理论。但营业中心理论亦存在主观营业、营业财产、客观营业等概念的不周延。为解决上述缺陷,可以因循主体、客体、行为的私法结构,重构其解释逻辑。对营业主体应穿透其组织体外观,双轨解释商自然人与商事组织工具。营业客体的解释逻辑,在于能否识别商事交易中的财产权,把握商事财产权扩张规律。营业行为作为主体意志的延伸,本质仍是营业主体的目的外观。

关 键 词:营业 商事关系 商自然人 商组织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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