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哲玮[1] Liu Zhewei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5期200-202,共3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摘 要:法答网问题:对于反诉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裁定,裁定书中是否应给予当事人上诉权?一、反诉的性质与条件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虽然我国早在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有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以及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一直并未对反诉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用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反诉作出制度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33条,其具体内容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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