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网络平台组织刷单行为的定性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act of establishing an online platform for organizing single-serving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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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司冰岩 Si Bingyan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5期210-212,共3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摘  要:法答网问题:建立专门用于刷单的网络平台,组织刷手或为刷手提供便利,为商户制造虚假点赞评论的刷量控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当以何罪名定罪处罚?引言刷单行为,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通过虚假交易,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点赞量、评论数来虚增交易量、信用等级,以此提高或降低某一商铺的信誉度、商品销售量、店铺排行榜,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控评或炒信行为。刷单控评产业链条涉及刷单平台、刷手、电商经营者、物流经营者等各主体,行为人自主建立网络平台实施组织刷单行为仅是其中一种形式。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一直颇有争议,首先是有无刑事处罚必要性的问题,其次是如需刑法介入,应如何定罪的问题。

关 键 词:定罪处罚 网络平台 刑法介入 电子商务领域 刷手 信用等级 虚假交易 信誉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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