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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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雪婷(译)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亚信息》2024年第4期38-39,共2页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摘  要:第151条在作为统一整体的矿田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1.如果矿产资源利用人进行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和(或)开采作业时发现矿床或矿田的一部分位于另一个矿产资源利用人进行碳氢化合物勘探和(或)开采作业的矿段范围内,则这两个矿产资源利用人有义务根据自己的选择:(1)按照本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自己的矿产资源利用权,以使只有一位利用人保留该矿床或矿田的矿产资源利用权,或者保留几个矿产资源利用人,根据一份合同,他们在该矿产资源利用权中拥有各自的份额;(2)在事先与主管机关协调过此类协议的基础上,对项目文件进行适当的修改,从而签订关于作为统一对象联合勘探和开采或开采矿床或矿田的协议。

关 键 词:矿产资源利用 矿产资源法 项目文件 联合勘探 碳氢化合物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开采作业 统一整体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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