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权利能力与利益保护——以保护条件区分说为线索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of the Fetus and the Protection of Fetal Interests——A Stud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Conditional Differen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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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嘉骏 Ma Jiajun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德国奥格斯堡大学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56-71,共16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2061901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16条将胎儿保护与权利能力挂钩,由此产生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中是否具备(部分)权利能力的问题。否定论认为,肯认胎儿所谓“部分权利能力”会冲击权利能力基本概念,且并非保护胎儿利益的必要前提,实无必要。面对上述诘难,保护条件区分说旨在从胎儿活产这一保护条件入手,区分以胎儿活产为停止条件的财产利益保护和无条件的人身利益保护,试图在人身领域维持部分权利能力概念的正当性。然而在我国法上,难以认定胎儿出生前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可例外承认胎儿无条件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保护条件区分说本身说服力有限,但反而为解构部分权利能力概念,进一步细化解释《民法典》第16条提供了有益的独特视角。

关 键 词:《民法典》第16条 权利能力 部分权利能力 胎儿保护 保护条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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