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平台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与法律表达  

The Criteria for Assessing the Legitimacy of Competitive Behavior on Online Platforms and Its Legal Artic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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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林凡 Li Linf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72-83,共12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知识产权程序规则国际一体化的中国应对研究”(22CFX080);浙江省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课题“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以数字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和法治保障为切入”(2023NA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网络平台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争议不断,不利于互联网企业建立法律期待与确信,应深入分析互联网竞争的应然标准,并在立法表述中予以确定。使用判断工具时,应弱化对商业道德的依赖,引入经济分析方法,多维度理性分析。将受保护的法益,从优先考虑竞争者利益,转变为侧重保护竞争秩序不受扭曲。应尊重行业秩序的自我建立与自我破坏,仅针对有必要规制的行为做出否定判定。落实到法律条文中时,概括条款应指明互联网竞争的概念及本质特征;类型化条款应满足恒常性、重要性、清晰性的要求,谨慎选择类型化行为;兜底条款应以“竞争优势、竞争行为造成市场失灵损害、竞争评估”为思路来指明非类型化条款的审判逻辑。

关 键 词:平台竞争 经济分析 互联网专条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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