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承担工资支付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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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贻军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10期20-21,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苗某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11月30日在山东某工贸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6500元,2021年5月起降薪5%后为6175元。苗某2021年11月初提出书面辞职,工作至11月底,12月6日在10月和11月的工资表和支款单签字擦印,工资共计11714元。同年12月23日,苗某去公司提取档案时,仅领到现金1714元。苗某不服,遂申请仲裁,请求工贸公司支付2021年10月和11月工资差额10000元。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工贸公司 工资支付 工资差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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