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05年《政教分离法》的核心精神与实践价值  

The Core Spirit and Practical Value of 1905 French Law on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urches and th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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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波[1,2] 钱秋实 Zhang Bo;Qian Qiushi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2]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

出  处:《科学与无神论》2024年第4期41-52,共12页Science and Atheism

摘  要:政府与教会的关系是西方文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宗教改革、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政教分离的做法逐渐成为部分西方国家治理宗教的重要手段。1905年,法国通过《政教分离法》,坚持国家宗教中立,保护个人宗教信仰自由,开创了法国世俗性立法的先河。宗教从此退出法国公共领域,公立教育不断发展,个人信仰与公共秩序达成平衡。《政教分离法》蕴含的精神在法国法治实践中也得到充分体现,对塑造现代法国社会具有开创性作用。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资产阶级的政教分离原则具有时代局限性和不彻底性,随着近些年法国族群比例的变化,这些缺陷导致其在实践中很难平衡不同群体的价值追求和现实利益。

关 键 词:《政教分离法》 政教关系 政教分离 法国 

分 类 号:D956.5[政治法律—法学] 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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