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可冲抵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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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永刚 吴科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8期62-63,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在劳动报酬类执行案件中,用人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应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以及代缴税款应否纳入执行款项,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循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额支付执行款项,不得擅自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问题应由税务机关独立处理。如因代扣代缴税款导致执行到位金额不足,用人单位仍应视为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正确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先全额支付执行款,然后通过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寻求救济。这样做既保证了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又避免了涉及税务问题。

关 键 词:法律文书 全额支付 不当得利 给付义务 代扣代缴 税务问题 劳动报酬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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