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条例》对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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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阳 

机构地区:[1]天津市纪委监委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4年第20期52-53,共2页

摘  要:党员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则可能涉及看似出借“钱”、实质出借“权”的隐性违纪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强调具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则涉嫌违纪,而不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现实存在,切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持续强化纪律规矩意识,防范民间借贷存在的廉政风险。实践中,可从以下角度综合把握。

关 键 词:执行公务 违纪违法行为 党员干部 民间借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廉政风险 《条例》 纪律规矩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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