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谢泽颖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4年第20期60-61,共2页
摘 要: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发展至清朝,从制度的完备程度和法规的完善程度看,都已超越前代、达到顶峰。制度上,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并举;法规上,监察立法数量远胜前朝。然而,监察制度的完备并未达到杜绝贪污的效果,相反,清朝贪污案件频发,出现了大量的大贪、巨贪。清乾隆朝是清朝监察立法最多的时期,相关立法有且不限于《大清律例》《钦定台规》《京察滥举处分条例》等等,但正是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有清一代最多的贪腐案件,其中山东巡抚国泰贪污案因贪污数量巨大,造成影响恶劣而极具个案价值。通过对此案案发、查办过程的梳理,将有助于展现清朝监察制度的具体实践及其利弊,可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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