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共同体视角下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的双重样态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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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文[1] 陈源媛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9期128-129,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是将国家对基层的治理与社会自我治理结合起来,打造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治理共同体。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既需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行为介入、权力嵌入的方式积极作为,也需要以乡村自治组织为纽带将法治精神传达至全体村民,进而真正形成自治主体与国家机关相辅相成、自治与法治有机融合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关 键 词: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精神 乡村自治 自治主体 治理共同体 司法机关 自我治理 实现路径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8[政治法律—法学] D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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