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所得视域下个税费用扣除规则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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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卓[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9期156-156,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提高了综合所得的一般性扣除额,同时增设六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契合净额所得课税的要求。净额所得有客观的净额所得与主观的净额所得之分,既有一般性扣除额实为个人生活费用的表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误将其作为取得工资薪金之成本费用的逻辑谬误,进而使法律在把握客观净额所得时存在隙,函待补足。同时,现行法把握主观净额所得也有不足,应构建涵盖“个人基本生活需要一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一普通型支出增加一特殊型支出增加”的四层次扣除体系。

关 键 词:扣除额 成本费用 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所得课税 费用扣除 基本生活需要 生活费用 

分 类 号:D92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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