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体育比赛罪构造新论——基于法益分类的视角  

A New Discussion on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n Manipulating Sports Competitions:A Perspective 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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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鲍博 BAO Bo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100-108,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卫生法学会立项资助项目“麻精药品双重属性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F24-Q16)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今社会背景下,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时有发生且社会危害性大,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置有其现实及规范两个层面的原因,但当前学界观点不足以回应设立该罪缺乏明确性、必要性的质疑,需要借鉴反对说的合理内容并使用新思路建构罪名。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侵犯法益开展为两种面向:一是操纵公务性质体育比赛行为主要侵犯体育的社会利益,二是操纵商业性质体育比赛行为主要侵犯体育从业者的经济利益。在根据“四要件说”确定操纵体育比赛罪的构成要件之后,应当兼顾立法规范与司法效率,将两种类型分别设罪或在同一罪中合并设置,适用不同法定刑,并使用例示规定、兜底条款与数罪并罚条款等加以完善。

关 键 词:操纵体育比赛罪 法益 构成要件 立法体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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