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所见清至民国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的地位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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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柠柠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人文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18-24,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南岭走廊民间文书俗字整理与研究”(22XYY016);吉首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清朝至民国广西贺州土地契约文书研究”(JGY2022005)。

摘  要:广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留存了大量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记录着广西少数民族女性参与家庭财产处置的事实,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广西少数民族女性地位与权利的实情。广西少数民族女性在家庭财产处置上拥有一定话语权,她们可以作为立契人与他人订立契约,也可以作为契约第三方参与契约的订立,甚至可以作为放债人向他人借贷。清至民国时期,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社会地位得到一定的提升。

关 键 词:契约文书 广西少数民族女性 地位与权利 

分 类 号:C913.68[经济管理] K877[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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