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的必然性和深化改革重点  

The Inevitability of VAT as the Main Tax in China and Key Points for Deepening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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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平 WANG Jianping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长沙410114

出  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10-18,共9页Journal of National Tax Institute of STA

摘  要: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成为主体税种具有历史必然性。解决好改革开放后工商税存在的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以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生产的需要是我国引进增值税的初衷。增值税税源充裕、税基宽广、收入稳定并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本质特征,加上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能力以及税制的历史传承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在适度下调增值税收入比重,优化税制结构中巩固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是现实的必然逻辑。应以规范增值税抵扣机制为“枢纽”,通过“内拓”与“外扩”两个维度,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强化其聚财功能和对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应以下调增值税税率为重点,不断优化整个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关 键 词:增值税 主体税种 税制结构 增值税改革 抵扣机制 增值税税率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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