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演变看民族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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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昕璇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出  处:《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论丛》2024年第3期57-63,共7页Journal of Dehong Teachers' College

摘  要:清代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较之前代更加深入与彻底。在清政府将国家法不断渗透之下,西南地区习惯法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国家法取代,退居补充地位,这一点在当地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这一进程也深刻反映出西南地区与中原地区民族融合的趋势不可阻隔,体现出封建传统儒家文化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强大凝聚力。

关 键 词:清代 西南地区 民事纠纷 民族融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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