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民办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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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文生 

机构地区:[1]云南省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年第11期7-8,11,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民办学校“乱收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大多引用《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但民办学校“乱收费”行为表现多样,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民办学校“乱收费”价格违法案件中,要在查清违规收费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价格法》对民办学校“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管,防范法律适用不当带来的执法风险。

关 键 词: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 市场监管部门 执法风险 政府定价 乱收费 价格违法案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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