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环节未执行国家定价案法律适用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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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培榕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年第11期12-13,共2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商业综合体在转供电环节多收电费案件时,对于违法行为是适用《电力法》还是适用《价格法》存在分歧。为进一步厘清转供电环节多收电费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自由裁量适当,笔者对两起商业综合体在转供电环节未执行国家定价的电价标准收取电费案件进行比较分析。

关 键 词:国家定价 市场监管部门 转供电 《电力法》 商业综合体 自由裁量 福建省泉州市 《价格法》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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