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关系论要  被引量: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ervision by Supervisory Bodies and Supervision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the Party and State Supervis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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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洪昌[1] 杨立邦 Jiao Hong-chang;Yang Li-b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24年第6期33-46,共1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20ZDA018)。

摘  要: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监督,监察监督是国家监督的程序化、制度化、法定化和具体化。监察监督的宪制原理表现在:以结构性分权和功能性分权创设监察机关,以组织融合和纪法贯通体现宪制权威。监察监督的功能定位是:以对公权力行使者的监督为着力点,以政治监督、纪法监督、治本监督三大向度为基本范畴,以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的有机统一为抓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整体性、宏观性监督,监察监督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专门性、具体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整体效应,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持续深化改革新的时代条件下高质效运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关 键 词:监察体制改革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监察监督 人大监督 权力监督 权利监督 

分 类 号:D523.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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