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的社会法保障  被引量:1

On the Safeguard of Social Law for Progressive Delayed Retirement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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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男飞 冯彦君[2] Gu Nan-fei;Feng Yan-ju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24年第6期147-160,共1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法典编纂疑难问题研究”(23AFX017)。

摘  要: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需充分发挥社会法稳预期和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的通过标志改革正式启动,但引发较大舆论争议,亟待澄清某些认识,明确激励强化要求,以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在劳动法调整层面,正确认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自愿和弹性原则,强调退休的权利面向,应允许提前退休但需严格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同时可参照高级专家退休安排以放宽延迟退休的三年时间限制,并且增设司法救济渠道矫正劳资双方的失衡地位。在社会保险法配套层面,应以激励为导向提升养老保险待遇,完善“迟增早减”的双向奖惩方案并恢复在职养老补助费制度,鼓励劳动者延迟退休。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协同共治逐步细化改革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人口老龄化 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 社会法 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 

分 类 号:D57[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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