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伊犁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发展研究院,新疆伊犁835000 [2]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39-44,共6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区块链技术下的跨境商业交易监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FX204)。
摘 要: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在商业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准据法体系,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方式和适用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律文件,大多将国际惯例这一法律概念与当事人的行为意旨相联系,而国际法律文件则大多将惯例的适用地位规定在程序法之中。随着国际商法法律适用理论的不断拓展,狭义与广义的国际惯例准则和实践体系呈现出“语境融合”的趋势。这就要求裁判者应结合不同的条件,确定“国际惯例”的具体意涵,廓清不同条件下的国际惯例适用功能。在特定情况下,要将一般“跨国商业规则”纳入“国际商事惯例”的范围,从而发挥其法律续造的功能,对法律漏洞进行适度补充。我国法院在适用国际惯例时,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突破广义和狭义语境下的国际惯例准则,在准据法的框架下,利用惯例规则对准据法进行“续造性补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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