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假诉讼案件中“捏造”与部分“篡改”事实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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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乘乘 单慧 刘慧星 

机构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010041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01004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8期16-1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近年来,逃废债务型虚假诉讼逐渐成为虚假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但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有时会存在交叉,使虚构部分事实的入罪标准难以把握,表现在虚构部分法律关系、虚构部分借贷金额等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好刑民衔接的交汇点,正确区分部分“篡改”与“捏造”,结合债务成因、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做到“三个善于”,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危害程度综合判定行为性质。

关 键 词:民刑衔接 虚假诉讼 捏造 部分篡改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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