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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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树仁 李丽颖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150070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15007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8期29-3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麻精药品兼具“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其贩卖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因而检察机关在认定贩卖麻精药品犯罪时,审查的重点是结合从业经历、交易行为综合分析研判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还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注重溯源预防,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监管责任,建立长效制度机制,推进麻精药品监管常态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

关 键 词:贩卖毒品 复方曲马多 主观明知 麻精药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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