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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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喜章 王瑜琳 

机构地区:[1]三峡电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24年第10期77-79,共3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吸收合并同时新设分公司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其商业目的是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税法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原纳税人将所有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时,同时满足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则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转移至新纳税人继续抵扣,但是税法未明确规定新纳税人可以包括分公司。税收政策有必要明确,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将被合并方资产及负债全部划转至合并方并设立分公司时,被合并方进项留抵税额可直接转移至合并方的分公司继续抵扣。这将能显著降低企业重组成本,提高企业重组效率。

关 键 词:企业重组 资产重组 吸收合并 增值税 留抵税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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