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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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  处:《中国食品安全》2024年第7期80-82,共3页CHINA FOOD SAFETY

摘  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地理标志产品 通讯地址 业务受理 北京市海淀区 认定 公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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