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一般条款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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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东宇 黄舜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10期264-272,共9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22MFXH002)。

摘  要:民法一般条款是联结法的安定性与开放性的纽带,但其规范识别或者界定问题未受到足够重视。民法一般条款的规范功能是建构其识别标准的依据。从民法一般条款的价值评价、裁判依据、融贯体系功能出发,应当分别确立内容、形式以及位阶三项识别标准。其中,价值开放概念涉及法官的主观评价,故其承载着价值评价功能,系民法一般条款的内容识别标准;作为法律规则的民法一般条款在形式上必须具备前者应有的完整逻辑规范构造,此系该类条款裁判依据功能的要求使然;对于下位规则的统摄性、概括性与兜底性,印证着民法一般条款融贯体系的功能,此系该类条款的位阶识别标准。

关 键 词:民法一般条款 价值开放概念 规范逻辑结构 规则统摄地位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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