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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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若思 吴伟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10期273-280,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中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成立范围尚存争议,应当以明确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为切入点,对结果加重犯在法典中的成立范围予以限缩。结果加重犯规范构造具有三个特征:第一,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最高刑高于基本行为与过失的结果犯罪数罪并罚之和;第二,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责任组合形式存在“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三种组合形式;第三,加重结果限于实害犯,并且应当是明确具体的结果。结合上述特征在中国刑法中对所有“行为或结果加重,对刑罚加重”的条文进行筛查后发现,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只有38个法条。

关 键 词:结果加重犯 成立范围 规范构造 加重结果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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