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化评估到反向评估:立法后评估的模式转型与方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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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雪 汪全军 

机构地区:[1]长沙学院法学院,长沙410022 [2]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13

出  处:《人大研究》2024年第10期46-52,共7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科学立法原则研究”(20FFXB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立法后评估是我国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评估方法的欠缺严重阻滞了这一制度功效的发挥。当前以指标评价法为核心的评估方法,采取的是一种结构化评估模式,但其具有难以克服的内生缺陷,加之实践中的操作不当,致使其既无法提供高精度的评估数值,亦难以深入拓展评估结论。为扭转这一局面,应当转换视角,采取反向评估模式,以法律实施效果中反映的问题为评估原点,逐步探究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反思立法质量。这种分阶段的评估模式,要求针对不同的评估问题采取差异化的评估方法,尤其是合理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以此适用于不同的评估需求,挖掘更多的评估信息。

关 键 词:立法后评估 反向评估 结构化评估 指标评价法 评估方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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