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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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颖哲[1,2]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西北政法大学与汉唐公证处联合“金融高质量发展法治研究所”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11期57-61,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是出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要救济的违约行为,对此,出租人或者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拿回租赁物所有权,二选其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承租人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在程序设置上保障出租人在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所有权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是公证强制执行程序建构和实务中要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违约行为 强制执行公证 催告 程序设置 程序建构 支付租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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