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具体案例中展现公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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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晓妍 

机构地区:[1]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11期67-69,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我是一名工作多年的公证员,经常有人问“办不办公证究竟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并不容易。这其实是关于公证价值的问题,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公证案件当中。继承公证中的多此一“居”公证属于非诉司法领域,“预防纠纷”是其社会责任和使命。笔者办理了一起继承公证,案件并不复杂。林某去世后,遗留一栋个人所有的八间民房;林某与其妻张某育有一子一女;林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王某健在,83岁,与林某的其他继承人共同居住在这八间民房中。现林某的儿子要求继承林某遗留的民房,其他继承人都在公证处表示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考虑到林某的配偶张某、母亲王某均居住在该房屋中,为避免日后出现无处居住的问题,笔者在办理继承公证的同时为他们起草了一份协议,约定了张某和王某的居住等问题。

关 键 词:预防纠纷 继承公证 司法领域 继承权 公证价值 个人所有 非诉 公证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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