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两类不当“裁驳”论程序空转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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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大津 李慧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11期40-48,共9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错误或法律关系相对人错误,且将导致其诉讼请求不成立,然经过法院释明之后原告拒不变更其主张的,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关于该问题,实务中分歧很大。本文认为,上述情形下,原告的诉讼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存在未经实体审理的问题,不会影响原告另案起诉的诉权,亦不违背诉讼经济原则。鉴于上述裁判形式的分歧已造成一定程度的案件发改现象,引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建议尽快统一裁判尺度,引入“预备合并之诉”,推进配套的诉讼费用制度改革,以达成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目标。

关 键 词: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预备合并之诉 诉讼费相关制度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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