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类型与效力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2

Jurisprudential Reflections on the Type and Effect of Loc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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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小妹[1] Liu Xiaomei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92-104,共13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项目“新时代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制度逻辑和规范路径研究”(23ZKJC021);中国社会科学院2023年重大创新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研究”(2023YZD021)。

摘  要: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发展演进,形成了一般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区域协同法规三大类型。一般地方性法规分为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分为经济特区法规、贸易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因制定机关、权力来源、制定程序、监督机制不同,效力位阶也不一样。立法机关权力地位,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基本标准;授权规定和批准程序,是影响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判断的重要标准,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补充标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机制,包括不一致、相抵触、改变或撤销、撤销等规则,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验证标准。地方立法权竞合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立法机关立法时,法规类型选择空间过大,已对宪法和立法法构建的基本立法秩序形成挑战,亟须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加强授权立法监督,健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 法律效力 效力位阶 授权立法 立法权竞合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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