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限缩适用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Issues Existing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s and the Path for Restricting Its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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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臧胜楠 刘文燕[1] Zang Shengnan;Liu Wenyan

机构地区:[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24年第11期29-31,共3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后增设了一项单独的轻罪,即催收非法债务罪,目的在于治理民间追债行为,这是积极的、预防性的刑法理念,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有司法上的必然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将该罪扩大适用的趋势,但是,并不是所有与不法债务有关的不当追债行为均可适用该罪。该罪具有双重法益,其表现方式是“软暴力”,其手段上的违法性应当比涉及到的人身犯罪要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在特定情况下与有关罪名相竞。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该罪的定罪标准,灵活应用想象竞合原则,在保证该罪的适用范围的同时,又需避免其成为“口袋罪”。

关 键 词:催收非法债务罪 限缩适用 寻衅滋事罪 罪数认定 刑法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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