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人工智能的“再主体化”过程及其合法性论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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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岩松 郑光梁 朱威 

机构地区:[1]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24年第11期45-47,共3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艺术人工智能是生成式人工智能阶段的产物,是人工智能底层逻辑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延伸。在现时代的社会生产中,艺术人工智能具备技术自身与其社会身份的双重属性,在双重属性基础上,其作为人工智能从“主体”向“主体+”演化的新阶段而出现,并在“类人”的意向性结构中带来向人类主体回归的“再主体化”趋势。文章基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对于艺术人工智能“再主体化”过程进行形式方面与内容方面辩证统一的合法性论证,以期对艺术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效应前景做出鸟瞰。

关 键 词:艺术人工智能 “主体+” “再主体化” 形式合法性 内容合法性 

分 类 号:TP18[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B83[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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