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性质与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Nature and Criminal Form of Torture induced Dea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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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1] Wang Zhixiang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文化与传播》2024年第5期100-107,共8页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

摘  要: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属于法律拟制。将该规定理解为法律拟制,涉及将法益侵害程度不同的行为强行地视为相同的问题,且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该规定理解为注意规定,不应当导致证明刑讯逼供者具有杀人故意的责任由控方向辩方转移,不会导致数罪被拟制为一罪,也不会导致逼取口供的目的与杀人故意不能兼容的问题。就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形而言,《刑法》明确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涉及犯罪性质由刑讯逼供罪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问题。这样,将其犯罪形态认定为转化犯,就是顺理成章的。在司法实践中,就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形能否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言,要依据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判断。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

关 键 词: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转化犯 结果加重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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