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失权制度适用的扩大解释  

On the Extended Explan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Shareholders’Loss of Powe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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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勤 田瑞妍 WANG Zhiqin;TIAN Ruiyan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出  处:《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15-23,共9页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研培项目“二十大后国际法与经济法研究生培养模式探讨”(2022-dx-05)。

摘  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问题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所带来的股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问题。目前已明确股东失权制度可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能否适用,法律并未明确。基于失权制度的法定性,需对适用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以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

关 键 词:股东失权 适用范围 出资加速到期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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