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孟大淇 MENG Da-qi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上海201701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136-145,共10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2023年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民法典》框架下金钱之债的类型化研究”的资助。
摘 要:当前人工智能已被广泛运用在公司决策中,通常以辅助董事决策的形式存在。作为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本轮《公司法》修订在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由此董事责任边界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新的面向。在新《公司法》视域下董事利用人工智能决策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有全新的应对方案。董事在利用人工智能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章程规定义务以及受信义务。一方面,原则上董事并无必须利用人工智能决策的义务,仅在例外情形下存在强制要求。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凭借自身丰富的经营决策经验,兼顾众多信息要素;另一方面,董事的监管责任,应当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数据选取、结果审查、信息决断等监管要素方面进行认定。董事可以基于决策经验,对是否选取人工智能决策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决策过程是否违反义务要求进行解释。面对技术发展对董事责任的影响,除需要进一步明晰董事监管责任边界之外,还需要将公司多元化目标作为矫正董事责任认定的标尺。同时,构建统一的专家决策型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对指导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F411.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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