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中鉴定式案例教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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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梦 

机构地区:[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32期25-27,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级教改项目《转型升级下民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研究》(YJJG2022-22)。

摘  要:近年来,德国式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风行于我国法学院校,成为法学教育领域惹人注目的新星。各大高校相继开设了以请求权思维为基础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课程。在关注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思维、纠纷解决、能力培养等方面所具备优越性的同时,也应思考鉴定式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适用问题。选择“请求权基础”的鉴定式案例教学需要考虑三个适用前提:一是如何定位大学法学教育;二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对考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进行训练;三是我国《民法典》是否具备以“请求权为基础”再体系化的可能性。

关 键 词:鉴定式案例教学 请求权基础 法学教育 适用前提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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