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索赔,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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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24年第10期66-67,共2页CHINA GLASSES SCIENCE-TECHNOLOGY MAGAZINE

摘  要:案例情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多家眼镜零售企业反映:有顾客购买产品后拿着产品宣传资料到店投诉,要求店家拿出宣传上所说的国家部门的权威检测报告,不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不正当竞争等,若眼镜店未作出赔偿,就要去市场监管局举报。在此情况下,不少眼镜店只能无奈选择赔钱解决。个人甚至团伙针对眼镜产品宣传上的诸多功能、但无法提供官方检测报告的现象以及商品包装不规范、标签不规范等进行“先购买后索赔”的方式,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打假,这已经是一种纯粹为了索赔而进行的索赔,可以称之为“职业索赔”。

关 键 词:眼镜店 《反不正当竞争法》 检测报告 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 消除影响 商品包装 监督检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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