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作社股东章程否定村民资格,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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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云南农业》2024年第11期89-89,共1页Yunnan Agriculture

摘  要:【案例】程某自2001年4月20日出生后随其母亲落户在某县西沟村,之后户口从未迁移。西沟村系独立的一个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于2006年初成立了一个股份制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并将投资入股村民241人列为股东。西沟村民小组与合作社虽然为两个主体,但其组织成员相同,办公场所相同,人员安排上存在混同的情形,各自的管理职能并来截然分开,也不存在财产各自独立情况。由于程某及其母亲不是合作社241人原始股东,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西沟村民小组和合作社每年组织的股份合作社分红,即集体收益分配款时,没有母女二人的份。经母女二人信访申请,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程某具有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之后,合作社一直未给程某发放分配款,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集体利益分配生活补助款、节日补助款合计43650元。

关 键 词:村民小组 股份合作社 补助款 集体利益 投资入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西沟村 村民资格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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