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总书记“跨行政区法院”新理论规范专门法院设置 全面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治理体系新格局(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跨行政区法院”新理论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初步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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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华璞 

机构地区:[1]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21期28-33,共6页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重要安排。应当说,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问题,并在总结我国设置专门法院历史经验、深刻把握现代国家司法治理规律的基础上,站到全面落实宪法对我国司法治理体系的制度性安排、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全局的高度,形成了按照“是否跨行政区划”原则划分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的新思想新理论。习近平总书记“跨行政区法院”的新思想新理论,不仅是破解如何设立专门法院的“世纪难题”、全面落实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我国司法治理体系的制度性安排、构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治理体系新格局的重要举措,而且也是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系统性重塑我国专门法院组织体系、整体性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治理体系的指路明灯。因此,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跨行政区法院”新思想新理论的丰富内涵、实质要义、理论创新、实践意义,并坚定不移地把习近平总书记“跨行政区法院”的新思想新理论作为规范专门法院设置、完善专门法院组织体系的指导思想,继续推动党的十八大以来跨区法院、专门法院改革创新成果的系统集成,使专门法院在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组织体系或者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以全面构建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的国家跨区法院(专门法院)和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人民法院(普通法院)两套以各自独立组织体系为标志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治理体系新格局,早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

关 键 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专门法院 司法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 法院设置 跨行政区划 全面构建 中国式现代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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