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合并规则的审慎适用  

On the Prudent Application of the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 Bankruptcy Rule for Affiliate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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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云峰 Guo Yunfeng

机构地区:[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3期82-8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在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下对债权人权利进行最后救济的手段,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为避免实质合并规则的常态化适用冲击传统公司法的理论根基,该规则的司法裁判适用标准应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转向“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基于现代公司制度所呈现出的从单体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展的演化趋势,企业破产法修改应设置专门的章节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明确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及违反程序规定的法律后果;以规制管理人权力为中心,发展完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体系,为其配置“防御性”的权利;夯实司法责任和管理人赔偿责任,强化破产程序对实质合并申请的“过滤”功能。

关 键 词:利害关系人 法人人格 企业破产法 程序权利 破产程序 司法责任 申请主体 现代公司制度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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