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身份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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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志海 罗俨 高斯 何英昌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10期36-38,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涉遗产管理人参与的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时,须履行审慎审查职责。如何对遗产管理人身份进行核实和认定值得探讨。《民法典》第1145条和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产生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即继承开始后,遗瞩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瞩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关 键 词: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 《民法典》 被继承人 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 身份认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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