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要件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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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小楼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出  处:《中国税务》2024年第11期70-72,共3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过错推定原则。然而,这是否意味着税务机关在查证过程中,特别是处理偷税、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务稽查案件时,可以不用主动收集主观过错的证据?本文将探究税务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要件的适用。

关 键 词:过错推定原则 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处罚 适用分析 税务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其规定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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