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证明简化与规制完善  

Proof Simplification of"Being Fully Aware"in Crimes of Assisting in Information Network-Related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Its Regulation Per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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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军[1] 张铮铮 Li Jun;Zhang Zhengzheng

机构地区:[1]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4年第5期91-107,共1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网络犯罪扩张的类型化规制研究”(项目编号:FJ2021BF015)。

摘  要:随着网络犯罪治理的逐步深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率随之走高。在本罪的高适用率下,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也随之而来,司法实务中出现本罪主观“明知”内涵理解不一、认识对象泛化、判决说理省略等一系列证明简化的问题,进而不当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为此,借鉴引入“N+1”综合推论模式,即“N组论证”+“1次证否”,从而克服刑事推定模式的缺陷,通过N组“前提+结论”的论证组合和一次性证否反驳意见,对被告人主观“明知”内涵的认定不断趋近并限定于“明确知道”,将“明知”的认识对象厘定为符合该当性与违法性的“犯罪行为”,由此合理规制本罪的适用。

关 键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推定 推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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