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不酌减规则中恶意违约的界定——《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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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娟 

机构地区:[1]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

出  处:《现代营销(下)》2024年第11期153-155,共3页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摘  要:《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增加违约金不酌减规则,条件是恶意违约,但对何为恶意违约没有进行阐释说明。本文通过对比不同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从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角度分析现有观点,对恶意违约的概念进行界定。恶意违约不应直接理解为故意违约,恶意违约可以界定为以下两种情形:违约方在主观上有损害对方利益的意图,在主观上是主动进行损害的;在没有该意图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明知违约行为会对他人产生损害且损害后果严重而为之,在主观上放任损害的发生。

关 键 词: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违约金 恶意违约 酌减规则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F710[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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